為支持綜合保稅區內企業開展高技術、高附加值、符合環保要求的維修業務,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加工貿易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4號)、《國務院關于促進綜合保稅區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9〕3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外貿新業態新模式的意見》(國辦發〔2021〕24號),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綜合保稅區內企業(以下簡稱區內企業)可開展航空器內燃引擎、飛機用起落架、無人機、B型超聲波診斷儀等產品的維修業務(綜合保稅區維修產品增列目錄見附件)。
目錄中B型超聲波診斷儀、彩色超聲波診斷儀、無創呼吸機等產品暫限于綜合保稅區開展集團自產產品的保稅維修,數碼相機、飛行眼鏡、AR眼鏡、VR眼鏡、智能機器人、無人機、電腦娛樂機、掌上游戲機、遙控手柄等產品暫限于綜合保稅區開展保稅維修。
二、根據《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在符合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的條件下,區內企業可開展列入維修產品目錄的禁止進口舊機電產品的保稅維修業務。
三、綜合保稅區內企業自用設備和維修目錄內貨物可參照保稅維修方式發至本區域或其他綜合保稅區維修企業進行維修,維修后按原路徑返回。
四、維修產品在進出境或進出區環節涉及許可證件管理的,企業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并交驗許可證件。
五、允許自貿試驗區內的綜合保稅區企業開展本集團國內自產產品的維修,不受維修產品目錄限制。
六、涉及維修業務的其他事項仍按照《商務部 生態環境部 海關總署關于支持綜合保稅區內企業開展維修業務的公告》(2020年第16號公告)執行。
七、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商務部 生態環境部 海關總署
2021年12月30日
原文地址: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cfb/zcblgg/202112/20211203233188.shtml